千千看书>军事历史>与南宋同行>第二百三十五章 竟然是双方都有过错-------

西门庆当然也没有想到这件在他看来不起眼的小事情竟然也会被官府里的巡警插手……当他亲自到登州巡警房做了笔录后,心里有些惊慌。

他的心里同时还在庆幸呢,幸好那金莲没有喂那个该死的矮子鼠毒强……若是那个矮子此时死去,此事必将暴露!

联邦帝国的巡警真是天杀的一般,他们管事情管到了人的家里面!

真是管的太宽了!

不过,让西门庆真心害怕的是,那些巡警们真的不受贿……他连试一试的勇气都没有,他已经看到过,听到过好多起因受贿而被判劳役数年十数年的案例了。

也不知道是哪个坏蛋能想出这样的办法,说是施贿者无罪,而且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受了自己的贿赂,便可以举报对方,查证后不仅可以把贿赂全都要回来,还会得到大把的加赏呢……这个规定也是天杀的!

这样的小案子一般直接由巡警房的队长判决了-------他判双方都有过错。

按照规定,西门庆与潘金莲的行为有伤风化……他们不应该在公共场所那个,需要罚款五贯钱钞或劳役十天。

按照规定,武大郎有私闯私人马车车厢的过错,他被蹬伤,那只是意外,完全由个人负责……他则需要罚款三贯钱钞或劳役五天。

那个巡警房的队长判完这件小案后用鄙夷的眼神看着西门庆,说:“联邦帝国没有通奸罪……但是民众们的心里有数……这样的事情还是少一些为好……当然,我没有权力管这些。

若是对巡警房的处罚不满意……你们可以去登州法院起诉,要求我们重新审判或者由法院亲审。”

西门庆咽了一大口唾沫,口中连连称是,声称自己决不会去起诉,然后交了罚款,签了回执后赶紧离开巡警房。

一秒钟都不想在这里停留……他根本不想上诉,这样的事情毕竟不是好听的事情,若是被族里的长老知道了,少不得要骂自己一番。

知道的人越少越好!

武大郎在医院里被大夫诊断为胸椎骨折,至于口中的鲜血,那是掉地时牙齿咬破了内唇。

这只能静养……可以服用一些舒筋活血的药物。

武大郎只能直挺挺地躺着,还好,那些护工也果然尽心,上下给他收拾的很干净。

武大郎有些不安,他心里很关心这里的费用,多次询问后,方知价钱远非他想象的那样昂贵,顿时安心下来。

那护工说:

“这样的医院哪里会以赢利为主?花费大的是那些私人医院!

那里是我们寻常人能去得起的吗?一份午饭都要两贯钱钞!

听说那里的医生有的是从太医那里高价招募来的------全都是一些大商大户人家去那里,他们啊,嫌我们这里的条件差,用药价钱低廉。

我们这样的医院呢,是我们的国王用自己的产业一直在补贴呢……还有那烟草之物的税那样重,除了给了教育投入外,大多也投入到这里……你可能没有注意到那医院门口的石碑呢,那上面全是向登州医院捐献善款的人名……听闻向医院捐献善款会带走自己身上的疾病------国王和王后还动不动就捐献出大笔的钱钞------天神保佑,天神保佑,让他们一辈子没病没灾的。”

那个护工合十,闭着眼睛还在不停地唠叨着:“过两天我再捐上几百文,虽然上不了那石碑,也能带走我身上的小病-------”

武大郎其实听了一半就不在听了,他则在心中畅想……那巡警一定会给那一对狗男女定下大罪的,最好浸了猪笼……不不,我家娘子只是受了欺骗,放她回家,让我喝斥几句就行了……西门庆定要浸猪笼……我要亲眼看着他淹死。

大宋则是有通奸罪的。

但是大宋政府创造性地立法规定“奸从夫捕”,

这是什么意思?

其实就是妻子与别人通奸,要不要告官,以丈夫的意见为准,这一立法表面看起来似乎是在强调夫权,实际上则是对婚姻家庭与妻子权利的保护,使女性得以避免受外人诬告。

大宋的法律认为通奸罪是属于“亲不告,官不理”的民事罪,如果丈夫可以容忍自己戴绿帽子,法庭就不必多管闲事了。

说一个真实的案件。

大约在宋理宗执政期,广南西路临桂县的教书先生黄渐,因生活清贫,带着妻子阿朱寄居于永福县陶岑家中,给陶家当私塾先生,借以养家糊口。

有一个叫做妙成的和尚,与陶岑常有来往,不知何故跟黄妻阿朱勾搭上了。

后来便有人到县衙门告发,称和尚妙成与阿朱通奸,县衙的糊涂判官不问三七二十一,将妙成、陶岑、黄渐三人各杖六十,阿朱免于杖责,发配充军!

这一判决,于法无据,与理不合,显然就是胡闹。

黄渐不服,到州里上诉,主审法官范西堂推翻了一审判决,根据“奸从夫捕”的立法意旨,尊重黄渐的意愿,让他领回妻子,离开永福县。

和尚妙成身为出家人,却犯下通奸罪,罪加一等!

《宋刑统》里就规定了,“若道士、女冠奸者,各又加一等”,“押下灵川交管”,押送到灵川县牢营服役,一审判官张阴、刘松则罚杖一百。

当然,在大宋境内的一些偏远的地方,有一些族规更狠一些,什么浸猪笼或是坠山崖之类的,也有过听闻。

武大郎当然不会不同意告西门庆的通奸罪了,他还想让他去浸猪笼呢。

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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